建筑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供电范围
建筑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供电范围
1. 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2. 平面疏散区域供电应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源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3. 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但每个防火分区宜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宜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5. 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6.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7. 大于20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的应急照明回路。
8. 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宜超过4000平方米,地铁隧道内不应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宜超过500米。
9. 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时,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安,采用非安全电压时,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16安。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不宜超过64个。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楼层配电间(室)及其他在发生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输出回路不超过8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10. 当系统内仅有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员值班的场所;当系统内有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主控制器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控制器可设置在配电间等场所内。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大于3200个。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